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0-02-27 11:50) 点击:348 |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辽0203民初3460号 原告:丁某某,女。 原告:吴某某,男。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德斌,辽宁宏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法定代表人:徐英辉,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郑志伟,该院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主任。 原告丁某某、吴某某诉被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原告丁某某、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德斌,被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丁某某、吴某某医疗费75677.24元、死亡赔偿金283075元、丧葬费2047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护理费437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100元、应依法29150元、交通费7500元,共计517699.24元。 案件受理费9074元,鉴定费15000元,合计24074元(原告预交)见的人出庭费5000元(被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2086元,被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负担16988元。 审 判 长 陈 佩 人民陪审员 朱桂荣 人民陪审员 广 莉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江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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