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0-02-27 11:50)    点击:383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辽0204民初874

原告:赵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斌  辽宁宏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法定代表人:赵作伟  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某,该医院医务部干事。

原告诉称,201xxx日,原告到被告处诊治。诊断为癫痫,同年xx日,被告行右颞开颅、右颞叶海马及杏仁核切除术,后原告双眼视野缺损,双眼屈光不正、共同性外斜视,原告于多家医院就诊,均认为与被告手术有关,其不具手术指征,可通过一线药物保守治疗为宜,故被告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五十四条,判决如下:

被告赔偿原告1、医疗费:22024元;2、交通费:12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4、营养费:9000元;5、误工费:7244.4元;6、护理费:7773元; 7、残疾赔偿金:179445元;8、被抚养人生活费:38736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10、司法鉴定费20000元。

案件受理费8707元、有原告承担2702元,被告承担6005元。

 

 

审 判     

人民陪审员  吕玉珍

人民陪审员  魏丽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彦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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