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0-02-27 11:51) 点击:396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辽0204民初515号 原告:郑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斌 辽宁宏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妇幼保健院。 法定代表人:于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某,女、该院产科主任。 原告诉称,其孕2x周,201x年x月x日,如厕时发现大量褐色分泌物,急赴被告医院就诊,门诊接诊医生做了胎心监测、产前检查,尿检,并进行内诊,经一次性窥器,发现阴道内褐色分泌物,宫颈口处由鲜红色出血点,医生进行擦拭处理。医生经商讨后进行fFN检测,结果阴性,医生明确告知2周内不会流产。次日凌晨,原告肚子疼,经门诊入被告医院,被诊断为难免流产,并产一活男婴。原告认为,被告针对高龄产妇有先兆流产的异常情况,未尽科学的,可预见性的诊断和告知义务,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后果,被告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五十四条,判决如下: 被告赔偿原告1、医疗费:1246.9元;2、交通费:589.6元;3、住宿费:208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80元;5、营养费:2400元;6、误工费:7244.4元;7、护理费:1440元;8、医疗费:8.8元;9、死亡赔偿金:304400元;10:丧葬费:14752.8元;11、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 案件受理费8556元、司法鉴定费15900元、鉴定人员出庭费用8000元,有原告承担5134元,被告承担27322元。 审 判 长 苏 艾 代理审判员 谭隽婷 人民陪审员 周新香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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