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0-02-27 11:52) 点击:420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沙民初字第3194号 原告:王xx 原告:郎xx. 委托代理人:刘德斌 辽宁宏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机车医院 法定代表人:徐x .院长 委托代理人:俞xx,该院妇产科主任。 原告诉称:201x年x月x日,原告入被告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多发性子宫肌瘤,当年x月x日,被告行子宫肌瘤核除术,数日后,原告于外院检查时,发现宫腔内颈峡部肌瘤仍然存在,原告面见手术医生,被告知可以带瘤怀孕,待生产时一并切除肌瘤,该肌瘤不会影响胎儿生长发育,但原告在孕期检查发现,遗留的肌瘤不断增长。201x年x月x日,原告产一活男婴,x天后死亡。原告认为,被告核除手术不彻底,遗漏了需要核除的肌瘤,并告知怀孕,导致所孕胎儿生长受限,以致死亡。被告存在过错,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五十四条,判决如下: 被告赔偿原告:1、医疗费8839.39元;2、护理费12000元;3、误工费16565.42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950元;5、营养费6000元;7、交通费2645元;8、住宿费368元;9、复印费313元;10、医疗费1709.35元;11、死亡赔偿金335910元;12、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13、丧葬费14765.25元。 案件受理费9860元,原告负担2360元,被告负担7500元。 审 判 长 沈 红 代理审判员 李倜然 人民陪审员 刘润芝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马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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