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0-02-27 11:54) 点击:305 |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辽0203民初527号 原告:曹某某,女,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代理人:刘德斌,辽宁宏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第二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王名,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煜,该医院医务科干事。 原告因腰痛于2015年10月28日入被告处治疗,被诊断为:腰椎管狭窄症、腰椎滑脱、L45、L5S1小关节脱位、脊柱侧弯、腰椎间盘突出症,同年11月3日行腰23、腰34、腰45、腰5骶1椎管扩大减压成形术,椎间盘摘除,滑脱复位,脊柱畸形矫形,椎弓根钉棒内固定,植骨融合、Cage植入术治疗,术中原告出现失血性休克,经再行剖腹探查术,见后腹膜血肿大约2000ml,清除血肿,见左侧髂外动脉有约12.5px裂口,伴活动性出血,再行血管吻合术治疗,术后转入ICU抢救。手术自11月3日09时开始至11月4日03时结束,历时18个多小时,自11月3日10:45时起至11月4日02:40分止,原告共输血17750ml。补充诊断为:失血性休克;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代谢性酸中毒;急性肾损伤;心脏继发损伤;心律失常、短阵房速、房早、室早;多脏器功能损伤;急性胰腺炎;急性肺栓塞。自11月27日10:30分起至11月28日14:30分止,原告又输注红细胞悬液4U,血浆830ml。2016年3月24日原告出院,共住院149天。原告现腹部留下巨大疤痕,左下肢皮肤感觉减退,左下肢瘫痪,左足趾屈曲畸形。 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术前风险评估不足,术中手术操作不当,术中对大量失血,未及时探查和有效处置,延误了宝贵的治疗时间,术后对原告左下肢异常病症,未及时治疗,错过治疗的最佳时机,给原告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后果,被告诊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该过错与被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8411元、护理费36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450元、营养费36300元、伤残赔偿金228300元、交通费及餐费42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115元、复印费、邮寄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8281元、鉴定费22350元,合计3063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姚 江 审判员:张春艳 审判员:李 健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新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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