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盗窃31元,被判八个月罚2000!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2-05-11 10:24) 点击:263 |
大连律师讲解案情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使用线上支付形式,携带或储备现金的人也越来越少,入户盗窃者也越来越少。近日,开化法院审理了一起入户盗窃案,郑某因入户盗窃31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5日14时,郑某在开化马金镇上闲逛,发现一户人家大门未锁,经查看,发现屋内也没人。于是,郑某顿起贼心,偷偷潜入屋内,在厨房找了一把柴刀将一间上了锁的房间门撬开。可是郑某将整个房间“翻了个底朝天”,也仅仅在床头柜中搜到15元,他失望地带着钱离开了。 当天16时,郑某仍不甘心,来到另一个村庄,用一把菜刀将一户上锁的大门撬开。郑某仔细地搜索了房屋内的每一个角落,最终仅找到现金16元。拿着一下午31元的“收获”,郑某匆匆坐车回了开化。 被盗窃的两户发现门锁被撬开过,则立即报案。2021年3月7日,马金派出所将郑某抓获。郑某交代最近手头有点紧,想偷点钱花花。经调查后发现,郑某竟是有多项犯罪前科的惯犯,在2010—2020年十年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次,在2013年更是因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法院裁判 经过开化法院审理认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郑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故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说法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事实情节”。就入户盗窃而言,处罚的重点是“入户”这个情节,非法进入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对盗窃次数和盗窃数额没有进行限制,其入罪门槛要比普通盗窃低,原因在于入户盗窃所侵害的法益不仅仅是人身财产,可能会衍生出其他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性更大。 本案中,郑某虽然只盗窃31元,但是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钱财,完全符合入户盗窃的构成,而且如果屋内还有他人,是存在转化为其他犯罪形式的可能性,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郑某的入户盗窃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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