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了民工工资还跑路?判刑!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5-19 14:42)    点击:216

大连律师分析基本案情

  拖欠民工工资40余万元找各种理由搪塞拖延甚至玩“消失”被相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置之不理近日,泰安法院审理了这么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

  案情简介

  2015年至2019年,孙某某先后经营了两家公司并承接工程。期间,孙某某雇佣张某、杨某、朱某、姚某等11人,在其所承揽的临沂、董家口等工地工程提供劳务;经结算,上述受雇人员工资合计四十余万元,但被告人孙某某一直未及时支付,每次张某、杨某等人向其催要工资,孙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搪塞。自2019年下半年起,被告人孙某某未向受雇工人告知去向即离开住所地,其日常使用的手机号码也拒不接听。2020年7月份,朱某、张某等人作为工人代表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孙某某拖欠工资,该局经调查于2020年8月4日、11月25日分别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张贴于孙某某住所大门,责令其及时支付所拖欠工人劳动报酬;该局工作人员又于2021年1月29日向孙某某发送短信通知其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大队处理拖欠工人工资事宜,但孙某某拒不配合解决问题。2021年2月1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某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限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支付受雇工人劳动报酬。一审法院宣判后,孙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法官说法

  劳动报酬不仅是对劳动者付出劳动的一种肯定,也是劳动者乃至其家庭成员赖以生存发展的收入来源。恶意拖欠工资,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财产权,更是对劳动者及其家人的生存造成了威胁,进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此,保障劳动者及时拿到足额工资,守护好百姓的“血汗钱”是一件民生大事。近年来,国家对欠薪问题十分重视,并出重拳打击。在此提醒各位欠薪老板,亡羊补牢,为时未晚,赶紧付清工人的辛苦钱,以免判刑后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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