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应该负什么责任?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06 13:47)    点击:22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患者享有“告知权”,那么,医生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应该负什么责任?一起来看看吧!

一、医生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应该什么责任

医生未尽告知义务的,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如果医务人员的行为导致患者损害严重的,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可能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发生医疗纠纷没有证据如何收集证据

1、门诊及住院病历。

门诊病历是患者来医院就诊时最原始的证据材料,上面记载了病人的主诉、医生的查体、诊断及最后的处理意见等。

2、化验单及各类检查结果。

化验单及各辅助科室的检查结果,如心电图、脑电图、B超结果、X片等,这些资料是医生诊断时的重要参考,对于认定医疗事故也具有很大价值。

3、处方、药品及药品包装袋。

有的医疗事故是由于医疗人员用错药、发错药导致的,而患者当时所服用药品的处方笺的底方及其复印件、剩余药液及药品包装袋等。在此类案件中极具证明力,故患者及其家属应注意保存。

4、手术中的切除组织。

手术中切除组织是证明有关手术失误的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如有条件,应尽可能保存。

5、输血、输液反应的剩余液。

因输血、输液反应而引起的医疗事故在实践中占有相当比例,这些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就是剩余液,故患方在输血或输液发生后,应注意保存静脉点滴剩余液和剩余的血液。

6、死者尸体。

对于导致患者死亡的医疗事故案件而言,死者尸体是最有力的证据。因此,对那些因不明的案件,应尽量动员患者家属及时进行尸检,以查清医方对患者的死亡是否负有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刘德斌律师提供“医疗事故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损害赔偿  劳动纠纷  婚姻家庭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刘德斌律师,刘德斌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刘德斌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5141168900,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刘德斌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大连律师 | 大连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刘德斌律师主页,您是第131242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