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要如何承担行政责任?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06 13:48) 点击:21 |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那么,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要如何承担行政责任? 一、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要如何承担行政责任? 医疗机构违反相关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1、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2、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3、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4、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5、未按照相关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6、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7、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8、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9、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10、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二、医疗事故鉴定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