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针引起全身过敏,住院好几天,要怎么请求赔偿?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06 13:56) 点击:35 |
一些患者在打消炎针之后,身体发生了过敏的情况,认为这是医生没有事先询问自己有没有过敏,没有考虑到自己身体体质情况而用药导致,认为是医疗事故,那么,打消炎针过敏属于医疗事故怎么索赔? 网友询问: 打针引起全身过敏,住院好几天,要怎么请求赔偿? 律师解答: 医疗打点滴发生过敏能不能索赔,要看医疗机构有没有过错和药物是否合格而定,如果医疗机构有过错或者药品有质量问题造成的,可以要求赔偿。 很多患者误认为只要发生了药物过敏,医院就应该承担责任,这是不对的,如果医院询问了药物过敏史、药品无质量问题、该做皮试的做了皮试、用药方法正确、处理过敏反应及时并到位,那么医院就不存在过错,不管出现什么样的损害结果,都无需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医疗机构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也就是说没有过错的药物过敏,医院不需要承担责任。法律上也不能将一个无法预知的风险由医疗机构来承担责任,否则会打击医生的治疗积极性。 药物过敏大多数造成的是可逆性的一过性的损害,例如皮肤瘙痒潮红、皮疹、血管性水肿、肝肾功能损害,经治疗后如果完全恢复,不建议维权,因为除了额外增加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患方不能主张其他赔偿,算起来一般都不多,如果再算上过错责任比例,会更少。当然,有些患者会说,有些损害现在还看不出来的,应当赔偿。但是法律上不支持对目前医疗水平不能发现的损害进行赔偿的,如果日后确实出现损害,只能另行主张赔偿。 律师解析: 对于医方,预防过敏性休克的关键是明确有无相关药物过敏史、规范用药或输液操作,发生过敏后严格按过敏处理流程抢救患者,及时封存相关药品及输液器具。 对于患方,要积极固定过敏医方可能存在过错的证据。首先,封存病历,特别是记录过敏史、皮试结果及抢救过程的病历;其次,封存药品及输液器具,如果医疗机构应当封存而灭失,将有很大胜算;然后,明确用药过程中医院观察病情是否到位;最后,分析医院在处理过敏的过程是否符合诊疗规范。如果有上述过错存在,维权是有胜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律师补充: 如果是通过诉讼解决的话,一般要通过以下几步: 1、诉前准备 咨询医疗方面的专家,了解是否医疗过错,如无过错,诉讼自行终止,无需浪费时间;如得到积极答复有过错可以进行下一步,第一时间和医务科联系、投诉,要求复印诊疗病历,并会同医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历(包括诊治病历、住院病历、手术同意书、会诊讨论记录等所有资料),向医务科索要《医疗纠纷投诉表》回执。完成上述工作后,患方便可选择适用何种法律方式解决纠纷了。根据《民法典》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方需要提供尽可能的对方过错的证据,在法律上,凡是有证据证明的,视为存在;凡是没有证据加以证明的,视为不存在。 2、提起诉讼 到法院立案庭发起诉讼,法院会安排时间进行第一次开庭,该次开庭主要确认医患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对双方提交的病历资料进行质证,经过质证的病历将在第一次开庭后由法院移交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所以在首次开庭这一阶段患方应把握好机会,认真仔细审查病历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尽可能将对自己不利的病历资料排除出有效证据之外。根据以往经验,法官会要求患方列明要求。 关于赔偿款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需要注意,患方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赔偿款项,但要考虑到医方的诊疗行为和患者出现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多大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医方应承担的责任。赔偿款项金额和细节,以便其日后审核。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话要视具体的医疗事故伤害后果,如果说因损害导致永久性生育功能丧失,无法结婚育子,组成家庭。影响生理、心理、情感以及社会学价值,应考虑精神损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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