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同意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重新鉴定的,有哪些情形?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06 15:47) 点击:46 |
医疗事故鉴定的内容是确认医疗行为是否有违法医疗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等一系列具有高度专业性的问题。那么法院同意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重新鉴定的,有哪些情形? 网友咨询: 法院同意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重新鉴定的,有哪些情形? 律师解答: 法院应当同意重新鉴定的五种情形: 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了四种应当同意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还在在第八十一条还规定了一种法院应当同意重新鉴定的情形,即当事人因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据此《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了五种法院应当同意当事人重新鉴定的情形: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五)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 以上情形有几点需要注意:第(一)种情形中是鉴定人不具备资质,而不是鉴定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第(二)种情形是程序严重违法,一般违法不算;第(三)种情形是鉴定意见要达到明显依据不足。 以上几点可以看出,申请重新鉴定难度是不小的。 律师解析: 鉴定机构可以重新鉴定的两种情形: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了鉴定机构可以接受重新鉴定的四种情形,有两条是与《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情形是不一致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是鉴定机构可以接受重新鉴定的情形,并非是法官应当接受重新鉴定的情形,用于拓宽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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