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怎么办?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1-14 13:28) 点击:370 |
在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道路上,有时会遭遇拿到胜诉判决,债务人却与他人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情况。 网友咨询: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怎么办? 律师解答: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债权 2.主观上,债务人有诈害债权的故意 3.客观上,债务人实施了诈害债权的行为 4.债务人的行为已危害债权人的债权 对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律师解析: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须合法、有效,这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前提条件。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须发生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之后,且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需要产生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剩余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效果。若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是有偿行为,须债务人、受让人或受益人具有主观恶意,即知道其财产行为将导致责任财产减少,并有害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 债权人可撤销的必须是债务人的财产行为,而不能是身份行为,若债务人因为结婚、收养子女等身份行为导致责任财产减少的,债权人不能主张撤销该身份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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