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驾驶轻型货车行驶在单向三排车道并无任何交通指示灯的T型路口左转弯。距离中心路口约2-3米处提前转弯。在转弯时我已经提前打开转向灯。随后被一辆自超车道单向行驶的钱江摩托车撞到。钱江摩托起初撞击位置不详,由于惯性导致钱江摩托最终在前轮撞我左侧前轮挡泥板处摔倒。导致钱江摩托驾驶人腿部受伤。交警在2小时以后到现场时,我已经找朋友将钱江摩托司机送往医院救治。事故三小时以后我回想起事故当时钱江摩托司机面红耳赤、眼睛发红,随后向交警申请双方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检测出钱江摩托车司机血液酒精含量为65MG/100ML。当晚我们双方车辆就被交警队扣押在交通队指定停车场。经过交通队出示的相关鉴定。我驾驶的轻型货车所有项目都符合标准。而钱江摩托车是无牌照车辆。但是最后交通队给我们的事故认定为我占主要责任承担对方治疗费用等等所有费用的70%。钱江司机承担次要责任承担30%。我提起复议申请。还是维持原来判决。
因为我本人对法律不懂。我想咨询各位律师,像我这种情况交通队给我们的判决是否合理合法? |